| 维度 | 会计准则口径(会计核算) | 高企认定口径 | 加计扣除口径 | R&D统计口径 | IPO披露口径(扩展) |
|---|
| 人员人工归集 | 在职研发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 +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范围最宽,无183天硬性要求) | 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费(含累计实际工作183天以上) | 直接从事研发人员薪酬(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费,无183天硬性限制) | 研发人员劳动报酬(含工资、奖金、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全部薪酬) | 研发人员薪酬(含股权激励费用);研发人员范围较宽(含参与研发的中高层、项目经理、研发支持人员) |
| 直接投入归集 |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房屋折旧或租赁费及运维维修费;无形资产摊销;中间试验与产品试制模具、工艺装备、样品样机购置检验费等(含固定资产折旧全额) | 直接投入的研发设备、材料、燃料动力(与生产共用须分摊) |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含生产设备、仪器、样品试制费等) | 直接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含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样本等) | 直接投入的材料、设备(含研发专用设备折旧)、动力、样机、测试费(范围通常>税务口径) |
| 其他费用规则 | 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保险费等),无比例上限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价/论证/鉴定/评审/验收/监管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限额=前五类合计×10%) | 与加计扣除五大类中前5类合计相比,不超过前5类10%限额;其他费用超限额部分不得加计 | 统计口径较宽,含知识产权使用费、委托外部研发费(按全额计入,无80%限制)、其他相关费用 | 含股权激励费用、研发管理人员薪酬、委外研发(按合同约定全额计入)、研发机构管理费 |
| 委托研发 | 委托/合作研发支付费用全额计入(无80%限制),按研发项目或承担单位设台账归集 | 境内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境外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 | 境内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境外按80%计入,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 | 委托外部研发费按'谁使用谁统计'由受托方(执行方)计入、委托方不重复统计(与税务委托方80%计入不同),含委托境内和境外 | 委托外部研发费按合同约定全额计入;IPO口径通常更宽 |
| 费用/收入比例 | 无比例上限;以'研发支出'科目区分研究阶段(费用化)与开发阶段(满足条件资本化) | 研发费用/销售收入 ≥5%(≤5000万)、≥4%(5000万-2亿)、≥3%(>2亿) | 无统一上限比例,以归集口径和限额规则为准 | 无比例上限要求(统计目的为宏观监测与国际比较,非税收优惠) | 科创板:最近3年研发投入/最近3年营业收入≥5%;创业板:最近2年研发投入≥1000万且研发占比≥15% |
| 关键说明 | 会计口径是归集最大口径,目的是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同时满足5条件方可资本化 | 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金额+资本化支出摊销额 | 加计扣除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比例(一般100%/IC·工业母机120%) | R&D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统计口径通常≥税收口径 | IPO口径通常最宽(含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更广),与税务口径差异最大,上市申报须做专项披露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