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公司用增发股份的方式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想了解能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被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股权收购情形)。
-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注:依财税〔2009〕59号,属跨境及部分类型适用75%,具体以重组类型为准)。
-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 股权收购里股权支付比例怎么计算?如果股权支付只占到70%还能递延纳税吗?
- 股权支付比例=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总额,交易总额含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等)。
- 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股权支付比例须不低于50%;合并、分立须不低于75%(依财税〔2009〕59号)。
- 若股权支付比例仅70%,已满足50%门槛,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递延纳税;但若属合并分立类型则未达75%,不能适用。
- 建议先明确重组类型再对照门槛,避免因适用类型判断错误而丧失递延资格。
❓ 重组后原股东在一年之内把股份卖了,之前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还算数吗?会有什么后果?
-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将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依据财税〔2009〕59号,该情形应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关所得在转让当期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已递延的税额需补缴,并可能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建议在重组前与原主要股东签署持股承诺,并将12个月持股义务写入交易文件与备案资料。
❓ 我们公司重组涉及一块厂房和土地,听说还要清算土地增值税,具体怎么操作?
- 重组中涉及房地产转移(如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以房地产作价入股),通常须就不动产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申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配套规定,按增值额适用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 部分情形(如合并、分立、单位投资入股)可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现行有效)享受暂不征收,需符合条件并留存资料。
- 建议先判断本次重组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属于则准备备案材料;不属于则及时清算申报并取得清算结论,避免后续被追缴。
我们公司做股权收购,怎么判断能不能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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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差在哪,能递延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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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以后把股权卖掉了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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